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厅(局)、消防救援总队、市场监管局(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
为持续深入贯彻落实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14次会议上关于提高养老院服务质量的重要指示精神,2017年民政部、公安部、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原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全国老龄办联合启动实施了为期四年的全国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目前,专项行动已实施两年,各地区各部门共同行动,支持和督促养老机构持续整治了36万处服务隐患,推动全国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建设迈上新台阶。但要清醒看到,还有相当一部分养老机构存在突出安全隐患,全国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础仍然薄弱,与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待相比还有不小差距。为加快建立健全高质量发展长效机制,经研究,2019年以“清隐患、防风险,补短板、促达标,转机制、提质量”为主要任务,继续实施专项行动。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养老机构中每一位老年人都能生活得安心、静心、舒心,安享幸福晚年为总目标,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高质量发展决策部署,着力防范和化解养老服务领域重大风险,坚持一张蓝图绘到底,持续推进全国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迈入长效机制建设新阶段。到2019年底,全面清除养老机构已排查出的重大风险隐患,在此基础上实现60%养老机构符合《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35796-2017)国家标准,启动实施养老机构等级评价示范工程,推出一批星级示范养老机构,辐射带动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持续改善,社会对养老服务满意度持续提升,老年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持续增强。
二、主要任务
(一)着力开展重大风险隐患清除攻坚行动。《全国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中有28项指标涉及养老机构运营服务中的重大风险隐患(见附件1),目前还有相当一部分养老机构的这些指标不合格。各省级民政部门要列出本行政区域内不合格的养老机构清单及隐患清单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同时,要结合《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防风险保平安迎大庆”消防安全执法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办〔2019〕7号)及地方安委会部署要求,将养老院中的9类突出消防安全问题评估结果及专项行动中涉及的消防安全指标情况,5月底前统一报告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对不达标的情况,要按照“一地一策”、“一院一案”要求,联合采取专门措施,加大整治力度,确保9月底前全部整治到位;对存在重大风险隐患、逾期不改正的养老机构,应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要在妥善安置老年人的前提下,依法取缔、关停、撤并。
(二)全面推进《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达标工作。各地民政部门要督促指导已经清除重大风险隐患的养老机构,对照《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国家标准开展自查,采取有力措施整改不达标内容,提升服务质量。要在养老机构自查整改的基础上,联合相关部门或组织第三方评估验收,及时确认公布达标养老机构,督促指导并支持不达标养老机构整治提升。年底前,要实现60%养老机构符合《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国家标准。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将及时总结养老机构重大风险隐患整治工作和《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国家标准达标工作经验,研究起草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强制性国家标准。
(三)启动实施养老机构等级评价示范工程。民政部将在市场监管总局指导支持下,推动贯彻落实《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制定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2019年下半年启动全国养老机构等级评价工作,推行全国统一的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等级评价制度。各级民政部门要做好标准、细则和相关政策的宣传,建立评价实施制度,鼓励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参加等级评价,同时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力争在省域范围创建一批五星级养老机构、在市域范围创建一批四星或三星级养老机构、在县域范围创建一批二星级养老机构,发挥等级评定示范效应,推动形成养老机构等级管理长效机制。
(四)结合“保健”市场乱象整治和非法集资风险排查等专项工作开展综合检查整治。各地民政部门要改进检查方式,将“保健”市场乱象整治、非法集资风险排查等检查任务与专项行动排查合并进行,减少分散检查频次,减轻养老机构迎检负担。各地民政部门要将“保健”市场乱象整治、非法集资风险排查纳入养老机构日常监管内容,严禁养老机构向老年人推销“保健”产品服务或为其他经营主体推销活动提供支持。要督促养老机构向入住老年人经常开展“保健”知识宣传,增强其对“保健”产品虚假宣传的辨别能力和防范意识,引导其理性消费,鼓励养老机构和入住老年人投诉举报反映“保健”产品虚假宣传及非法集资问题线索,及时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置。严禁养老机构向入住老年人非法集资。市场监管部门要继续加强对养老机构和老年人“保健”产品消费欺诈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保护入住老年人合法权益。
(五)进一步提升养老机构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根据医养结合机构医疗卫生服务质量检查及专项行动中排查出来的医疗卫生问题,会同民政部门加强整治,消除隐患,保障养老机构医疗卫生安全和质量。继续推进医养结合,通过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或与周边医疗机构开展协议合作等方式提升养老机构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六)进一步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继续完善多层次养老服务培训机制,省、市级民政部门及有条件的县级民政部门年内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培训,重点培训标准规范、专业技能、安全管理等内容。涉及消防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安全、食品安全等专业的,消防、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予以支持。各相关业务部门在组织本系统业务培训时,可将养老机构相关人员纳入培训范围。继续推进完善从业人员奖补激励政策,稳定养老服务队伍,吸引更多高素质人才加入养老服务。
(七)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民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农村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实施方案,支持建设、改造升级照护型床位,开辟失能老年人照护单元;联合有关部门推动《深度贫困地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改造行动计划》的实施,中央预算内投资将加大对“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的倾斜。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大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安全设施设备资金投入,推动深度贫困地区县级集中供养服务设施建设,补齐农村养老机构短板,提高农村敬老院兜底保障能力。
(八)实施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工程。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并启动实施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工程方案,积极争取财政、彩票公益金等资金支持,完善人防技防措施,推动解决养老机构重大安全隐患与消防审验问题。消防救援机构要认真履行对养老机构消防监督管理责任,依法对养老机构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执法监督,及时督促养老机构整改消防安全隐患。
(九)加强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各地民政部门要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决定,按照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要求,做好养老机构备案工作,切实加强对养老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同时将相关优惠政策与备案、基本规范达标、强制性标准达标挂钩。市县级民政部门要定期到市场监管共享平台下载查询养老机构新设立信息,通过查询共享平台、备案及其他渠道掌握的新成立养老机构,要在掌握相关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对其开展现场检查指导,督促其在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填报相关情况;不具备消防、医疗卫生、食品经营许可条件的,应及时通报相关部门依法处置;不符合《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或存在风险隐患的,应立即督促整改。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部署的一项关系广大老年人福祉的大事。各级民政部门要站在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深化思想认识,将专项行动纳入年度工作重点,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会同同级卫生健康、消防、市场监管部门联合行动,确保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要求落实到位。要发挥各地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作用,加强部门协调,及时向地方党委和政府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和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争取支持,推动工作,切实做好对下级部门的工作部署和督促指导。各级卫生健康、消防、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密切配合、协同作战、一抓到底,共同做好专项行动相关工作。
(二)加强支持保障。民政部本级彩票公益金、地方各级留成的彩票公益金优先用于专项行动,同时争取财政资金、慈善捐赠资金、社会力量投资等对专项行动的支持。相关经费要优先保障贫困地区养老机构和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各地要普遍开展城市福利院和优秀民办养老院结对帮扶农村敬老院提高服务质量的活动。已建立东西部扶贫协作机制的地区,民政部门要争取将养老服务协作纳入工作机制,对口支持贫困地区养老机构改造设施、培训人员、完善制度、改进服务等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将相关扶持政策与质量建设挂钩,对达标养老机构给予优惠政策倾斜,激励更多养老机构改进服务、提升质量。省级民政部门尚未成立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组织的务必在年底前成立,鼓励建立养老服务标准技术委员会或在民政标准技术委员会下设养老服务分技术委员会,至少建立省级民政标准技术委员会,为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提供队伍保障。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省级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组织的支持指导。
(三)加强舆论宣传和信息公开。各地要继续通过电视媒体、报刊杂志、官网专栏、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等平台广泛宣传专项行动,宣传正面典型,曝光反面典型,激励养老机构提升服务质量,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各省级民政部门要按照民政部颁发的养老服务领域政务公开标准,公开发布本行政区域符合《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国家标准的养老机构名单、符合《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的等级养老机构名单,并根据专项行动进展动态更新。市场监管部门继续组织开展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监测,推进监测结果的通报应用与信息共享。
(四)做好相关情况报送。民政部将牵头建立专项行动季度通报制度。各省级民政部门要在5月30日前报送本省(区、市)2019年度专项行动的落实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举措;专项行动中要及时更新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和报送工作动态;11月底前报送2019年度专项行动总结报告。另外,根据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有关要求,各省级民政部门要在6月20日前将本地区结合专项行动开展非法集资排查整治情况报民政部(内容主要包括排查整治工作及成效、行业现状、风险情况、存在突出问题和意见建议)。
附件:1.养老机构重大风险隐患检查指标及整治建议
2.2019年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通报要点
民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应急管理部 市场监管总局
2019年5月13日
联 系 人:宛时进 58123150 58123141(传真)
电子邮箱:zy3619@163.com
附件1
养老机构重大风险隐患检查指标及整治建议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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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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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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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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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指标的整治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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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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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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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餐饮服务的养老院,应当依法办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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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提供餐饮服务的,不具备许可证或许可证过期的,不符合;委托餐饮服务企业提供餐饮服务的,未签订协议或餐饮服务企业不具备有效许可证,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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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市场监管部门意见整治。
2.受委托餐饮服务企业不具备有效许可证的,须更换为有资质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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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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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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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内设医疗机构,应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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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内设医疗机构的,但不具备许可证或许可证过期的,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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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卫生健康部门意见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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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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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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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护理员应接受岗前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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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养老护理员未经过专业机构或养老机构内部培训合格上岗,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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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养老机构建立内部岗前培训制度,未经岗前培训合格的养老护理员应停止上岗。
2.民政部门通过购买服务等形式支持养老护理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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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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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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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养老院内开展服务的医生、护士等依法需要持证上岗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持有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资格证书或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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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此类人员,没有100%持证上岗,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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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资格证书或执业证书的医生、护士及其他人员应停止相关岗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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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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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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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老年人进行入院评估,根据老年人需求特点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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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入院评估制度,且未开展评估工作,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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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依据行业标准《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或地方相应标准建立入院评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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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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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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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虐老、欺老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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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欺老、虐老现象的,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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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欺老、虐老现象的,要依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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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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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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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应当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食品管理应符合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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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1项不满足,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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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市场监管部门意见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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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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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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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管理应符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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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1项不满足,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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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药品监管部门意见整治。
2.组织相关人员培训,建立药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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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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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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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不设置在自然灾害易发、存在污染的地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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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1项情况存在,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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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突出隐患的地区应提出迁址意见。
2.养老机构要制定突发事件应对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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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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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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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24小时当班、值班服务,并做好记录和交接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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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24小时服务且有相关记录,为符合;无当班、值班记录为部分符合;二者皆无为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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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养老机构建立24小时值班、当班服务制度并做好记录。
2.民政部门要规范养老机构当班、值班、交接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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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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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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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内医疗机构管理服务符合卫生健康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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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院内医疗机构,不符合规定,则为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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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卫生健康部门意见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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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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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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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传染病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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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有制度、工作流程,有1项做不到的,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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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卫生防疫部门指导下建立养老机构传染病预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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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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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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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消防安全、特种设备设施安全、突发事件等相关管理制度、预警机制及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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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1项未做到,不符合;如果没有特种设备,则不对特种设备管理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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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养老机构按照规定制定完善。
2.民政部门促进行业交流,推广优秀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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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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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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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住宿和主要活动场所严禁使用易燃可燃装饰装修材料,严禁采用夹芯材料燃烧性能低于A级的彩钢板搭建有人居住或者活动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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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1项未做到,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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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停止该场所用于人员住宿和活动,或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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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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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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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需要设置自动消防系统的建筑,应当加强物防、技防措施,在人员住宿和主要活动场所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和简易喷淋装置,配备应急照明和灭火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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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项中有任何1点达不到,则该项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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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养老机构按照规定和标准整改。
2.依据消防救援机构意见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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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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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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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每日防火巡查,夜间防火巡查不少于两次,并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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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1项未做到,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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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每日巡查、每月防火检查制度。
2.在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上定期填报检查记录。
3.民政部门应定期检查养老机构的检查巡查记录,了解养老机构检查巡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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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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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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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消防设施设备运行和维护保养,每年至少全面检查一次,结合实际建立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队,参加区域联防组织,实行联防联治联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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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项中有任何1点达不到,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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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检查消防设施设备运行和维护保障制度。
2.积极参加消防救援机构组织的联防联治联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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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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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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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畅通,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完好。保证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关闭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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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1项未做到,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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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消防救援机构意见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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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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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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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消防演练、应急疏散和灭火预案,每半年至少演练一次。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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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1项未做到,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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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定预案、开展演练和培训。
2.养老机构每半年至少演练一次,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活动,不断总结经验。
3.养老机构在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上及时填报相关活动记录。
4.民政部门应定期检查养老机构演练、培训活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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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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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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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吸烟室,人员住宿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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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1项未做到,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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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立公共吸烟室。
2.杜绝老年人在住宿房间吸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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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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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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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组织对电器产品及其线路、管路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及时整改电气火灾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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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1项未做到,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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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相关专业人员指导下定期组织维护保养和检测。
2.及时整改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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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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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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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安全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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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有1项未做到,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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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整治。
2.使用人员应接受相应安全使用培训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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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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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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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维护保养燃气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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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有1项未做到,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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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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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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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设施使用正确,无私自拆、移、改动燃气装置,无私自使用燃气热水器、取暖器和其他燃气器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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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有1项未做到,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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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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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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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设施清洁干净卫生,周围无可燃物品和其他杂物堆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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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有1项未做到,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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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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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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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使用和更换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应符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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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有1项未做到,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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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市场监管部门特种设备机构意见整治。
2.使用人员应接受相应安全使用培训合格,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并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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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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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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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出入、探视、请销假等制度,防止老年人走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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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1项未做到,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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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出入、探视、请销假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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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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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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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突发事件处理的应急预案,对自伤、伤人、跌倒、坠床、噎食、误吸、走失、烫伤、食物中毒等事件有明确应急处理流程和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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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应急预案、应急处置流程、报告制度,缺少1项即为部分符合。全部缺少为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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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养老机构建立自伤、伤人、跌倒、坠床、噎食、误吸、走失、烫伤、食物中毒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流程和报告制度。
2.养老机构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处置能力。
3.民政部门应促进行业交流,推广典型做法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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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以上指标均来自《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详见民发〔2017〕51号文件),表中“原序号”是指该指标在《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中的序号。
2.《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中原序号为6、12、13、14的指标要求(关于食品安全内容)并入修改后的第7项指标(原序号为30)。
3.各地可根据本行政区内养老机构风险隐患实际补充其他检查指标。
附件2
2019年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通报要点
是否制定落实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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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监管的养老机构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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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
养老机构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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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整治到位的重大风险
隐患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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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完成整治的养老机构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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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完成整治的重大
风险隐患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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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养老机构服务质量
基本规范》的机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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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养老机构等级划分
与评定》国家标准评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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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星 个,二星 个,三星 个,四星 个,五星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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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是否制定落实方案”一栏填写“是”的省份应将所制定落实方案于5月30日前报民政部;
2.季度通报的数据来源于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地方民政部门要根据专 项行动进展情况及时填报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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