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召开的甘肃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了《甘肃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甘肃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改后为9章55条。
《条例(修订草案)》明确,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各级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优抚对象中的老年人去世后火葬的,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提供基本殡葬免费服务;对在土葬改革区自愿实行火葬的,免除基本殡葬(火化)费用。公立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门诊挂号便利服务,给予门诊诊查费优惠,实行优先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等优待。倡导民办医疗机构实行上述优待规定。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建设委员会建议,增加“对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家庭成员应当经常探望;对较长时间未探望老年人的家庭成员,养老机构可以提出建议,督促其前往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