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防范养老机构采取预付费等方式收取大额费用带来非法集资风险,今年5月,我省出台《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付费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6月15日,省民政厅对《指导意见》进行解读。
●养老机构实行会员制床位规模须在300张以上
《指导意见》第三条明确,实行会员制的养老机构首先要符合四个条件: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并利用自建或自有设施举办、床位规模在300张以上、依法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并在民政部门备案、已投入运营。
在符合上述四个条件的基础上,同时还要遵守七项规定。不得承诺返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承诺明显低于市场价入住或折扣返利等优惠条件等形式诱导老年人及家属交纳会员费。预收的单个会员费金额不得超过本机构最高养老服务月收费标准的12倍。“会员卡”客户总数不得超过该机构实际可用床位总数。收取的会员费总额不得超过本机构扣除银行贷款后的可抵押物估值。收取的会员费仅限用于弥补本机构设施建设资金不足及主营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债券、期货等投资及其他借贷用途;实行连锁化、集团化运营的养老机构,不得将本机构收取的会员费用于其他关联养老机构。“会员卡”应当实行实名制,且仅限本人使用。应当向“会员卡”客户出具风险提示函、收费凭据,并签订合同,明确收费标准、权利义务、退费处理、争议解决等事项。
●收费标准等信息应公示医疗备用金不超1万元
《指导意见》对养老机构向入住老年人收取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水电费等养老服务费,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养老服务费原则上按月收取,经双方协商同意预交一定期限养老服务费的,要在养老服务合同中予以明确,但最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医疗备用金等应急费用根据老年人身体健康状况在合理范围内协商确定,但一般不超过1万元。预收的养老服务费和医疗备用金应当专款专用。
同时,养老机构应当在接待大厅等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内容和基本银行账户、存管账户等信息,接受有关部门和老年人及家属监督。
●不符合收取会员费条件的机构应制定退款计划
公建公营、公建民营、政府与社会资本方合作建设的养老机构以及不符合《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条件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不可以实行会员制。
《指导意见》出台前已经收取了会员费的养老机构,应当主动向民政部门报告。符合收取条件的,应在30日内按规定进行备案并设立存管账户,并将所收取会员费全部转入存管账户。不符合收取条件的,应制定退款计划并在有关部门监督下严格履行。
●对养老机构预付费管理将采取哪些监管措施?
实行备案管理。由民政部门将备案信息向当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通报,并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养老机构名单及有关备案信息。
设立存管账户。养老机构要定期向民政部门报送有关情况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存管银行要定期提供存管账户资金对账单,并加强对资金的监测预警。
强化监督检查。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养老机构收取会员费和养老服务费、存管账户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加强对养老机构经营者的守法教育,引导其合法经营、规范服务。
加强资金监测。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人民银行省内分支机构、辖内银保监会派出机构等按照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监测机制,指导做好对养老机构涉嫌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的监测和会员费存管账户资金监测。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的,按规定启动会商和处置机制;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畅通举报渠道。对养老机构违规收取会员费和养老服务费等行为,老年人、家属及社会公众可向民政部门举报;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可通过961555举报热线或者向当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民政部门、公安部门进行举报。